(2017)鲁06民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秀君、宋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秀君,宋某,赵某1,赵某2,穆某1,张某,穆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秀君,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赵秀君,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宋某表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1,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赵秀君,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赵某1姐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2,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赵秀君,女,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赵某2姐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某1,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季树金,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季树金,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某2,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季树金,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秀君、宋某、赵某1、赵某2(以下简称赵秀君等)因与被申请人穆某1、张某、穆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民终4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秀君、宋某、赵某1、赵某2申请再审称,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1、本案一、二审均未开庭审理,二审调查时赵秀君等又提交了新证据,一是母亲穆美云档案材料,二是赵某1档案材料,三是证人穆某3在调查中作证,三份新证据足以证实赵秀君等与舅父形成了赡养和抚养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未将上述证据存入卷宗。2、原裁定中遗漏赵秀君等对足以证实其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证据,并没有作为裁定的依据。㈡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一、二审认定赵秀君等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赵秀君等以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起诉继承遗产,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驳回起诉的七个条件,一、二审适用该条款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本案一、二审未开庭审理,即认定赵秀君等主体不适格,且不存在法定继承的事实,符合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㈣原裁定遗漏诉讼请求。1、二审未将足以证实赵秀君等具有起诉资格的证据材料穆美云的档案材料、赵某1的档案材料存入卷宗,裁定中对此证据只字不提,故意漏掉。2、二审调查中证人穆某3出庭作证,二审裁定中对证人证言只字不提,故意遗漏。3、赵秀君等上诉时明确阐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没有开庭审理,依法不需要庭前会议。而一审召开了庭前会议,既未开庭审理也没有调解,便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认定可以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不再开庭无法律依据,与法相悖。4、退一步讲,赵秀君等如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一条代位继承,也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在依法取得财产被侵害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起诉。一、二审只能驳回诉请,不能驳回起诉。5、再退一步讲,由于被继承人除赵秀君等外,无其他继承人,赵秀君等代位继承主体不适格,其遗产应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穆某1、张某、穆某2也不能伪造合同冒领遗产。本案被继承人穆成一无任何继承人,赵秀君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25号复函应分得全部遗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民终451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再审,认定赵秀君等具备起诉权,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1992]民他字第25号复函,开庭审理认定赵秀君等应分得全部遗产。穆某1、张某、穆某2提交意见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案立案后不需要正式开庭,只要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但一、二审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让赵秀君等充分举证。2、一审时赵秀君等以代位继承人起诉,并非以继承人以外的人起诉,其在二审及申请再审中改变一审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3、代位继承人和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人以及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抚养人名义起诉属于不同诉讼主体,赵秀君等不属于代位继承的主体,且赵秀君等没有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更没有形成法律规定的抚养关系或者尽了主要抚养义务。4、××经过村委将房屋出卖,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所有之说。综上,一、二审裁定正确,赵秀君等的请求不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查阅二审卷宗,赵秀君等在二审中提交的穆美云、赵某1的档案材料已存入案卷中,并且二审调查时对上述档案材料进行了质证,对方当事人对此发表了质证意见,证人穆某3也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不存在赵秀君等申请再审所称二审将上述三份证据销毁、遗漏的问题,赵秀君等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赵秀君等一审起诉时要求代位继承舅父穆成一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赵秀君等作为被继承人穆成一的妹妹穆美云、穆淑云的子女主张代位继承,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本案也不存在法定继承的事实,一、二审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裁定驳回赵秀君等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赵秀君等以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法院依法召集庭前会议,明确了赵秀君等的诉讼请求和穆某1、张某、穆某2的答辩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并质证,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裁定驳回赵秀君等的起诉并无不妥。二审经过阅卷,采取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本案,并无违法之处。一、二审围绕赵秀君等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赵秀君等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及原裁定遗漏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秀君、宋某、赵某1、赵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秀君、宋某、赵某1、赵某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