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腾忠兵与程嘉宾、陈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忠兵,程嘉宾,陈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1555号原告:腾忠兵。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海东,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嘉宾。被告:陈慧。原告腾忠兵与被告程嘉宾、陈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海东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忠兵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日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程嘉宾雇请的劳务人员,原告2012年3月至9月到山东兖州华勤紫禁城的工程项目上从事被告程嘉宾分包的铝合金门窗安装等相关工作。2012年9月项目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结欠劳务工资9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尽早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重新出具了欠条,约定所欠工资款项于2015年5月底结清。其后超过约定的还款日期,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迄今未支付拖欠工资。被告程嘉宾与被告陈慧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请。被告程嘉宾、陈慧未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庭提供了欠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因被告程嘉宾、陈慧未到庭参加诉讼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6日,被告程嘉宾向原告腾忠兵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腾忠兵人工费玖仟肆佰元整(9400),此款于2015年5月底结清。”程嘉宾在落款处签名。被告程嘉宾与被告陈慧于199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腾忠兵持有被告程嘉宾出具的欠条,原告与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清偿债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94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涉欠款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该债务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程嘉宾、陈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嘉宾、陈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94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740元,由被告程嘉宾、陈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 判 长 袁好峰审 判 员 周继鹏代理审判员 张正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