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宝娟与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娟,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娟,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被执行人马利,女,45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宝娟与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利向申请执行人张宝娟支付欠款37301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执行费46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宝娟于2017年7月21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