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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10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被告:吕某某,女,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巷某号。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园4号楼某单元某某号住房一套。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查明,原、被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某自愿离婚。二、被告吕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支付原告张某3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洁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