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执字第1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新鸣与杨国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鸣,杨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3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新鸣,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国明,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黄新鸣与杨国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以(2015)荣执字第13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国明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光连巷144-8-X号成套住宅(产权证号X号,建筑面积137.52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黄新鸣书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荣执字第132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国明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光连巷144-8-X号成套住宅(产权证号X号,建筑面积137.52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