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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先智、王永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先智,王永发,王辉,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先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发,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新建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先智,执行董事。上诉人马先智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发、王辉、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先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先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大富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熊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