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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振学、郭风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学,郭风池,马亚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24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学,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郭风池,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马亚先,女,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振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风池、马亚先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95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