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连达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连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62号罪犯周连达,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堆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拉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改犯,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队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连达准予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拉巴旺堆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