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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美凤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18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林美凤,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865号建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822347-5。负责人:许文足,该行行长。被告(被执行人):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工业园区龙山片,组织机构代码76619293-1。法定代表人:尚万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被执行人):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南路古宅路口金博商务中心十楼,组织机构代码73800974-9。法定代表人:洪金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被执行人):尚万平,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被执行人):汪茜梅,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林美凤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林美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美凤以与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诗崴琦服饰(福建)有限公司、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尚万平、汪茜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美凤负担。审 判 长  邱堂寅人民陪审员  王仁芳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