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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桂秀与邓红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秀,邓红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024号原告:丁桂秀。被告:邓红龙。原告丁桂秀与被告邓红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丁桂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桂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丁桂秀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