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桂秀与邓红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秀,邓红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024号原告:丁桂秀。被告:邓红龙。原告丁桂秀与被告邓红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丁桂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桂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丁桂秀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