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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曹洪华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洪华,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1财保88号 申请人:曹洪华,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哈尔滨庄管理区一区工人,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共青农垦社区C区九委20栋4号,现住黑龙江省共青农场。 被申请人:李伟,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泉岭。 申请人曹洪华与被申请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黑H9557A(价值50000元)日产逍客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并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黑H68C97江铃牌JX6461L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黑H9557A日产逍客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