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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博与施晓霆、楼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博,施晓霆,楼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057号原告:金博,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芝,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晓霆,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燕燕,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博为与被告施晓霆、楼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芹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洪艳芝,被告楼燕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晓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博诉称:原告金博与被告施晓霆系朋友关系。2017年农历年初开始被告施晓霆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多次向原告金博借款共计58万元整。2017年4月17日,被告施晓霆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该58万元借款于2017年4月20日前全部归还,若逾期,则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现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两被告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催讨,无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诉请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8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差旅费8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施晓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答辩称:1、今年年初和3月份期间,答辩人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8万元,该款均由答辩人在义乌本地、上海赌博输掉。2、答辩人多次向原告借款,做为被告的妻子楼燕燕并不知晓借款的事实,答辩人借到原告的借款后,用于答辩人在各地赌博活动,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答辩人的妻子现已怀孕八个月之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向原告所借的款项,应由答辩人来归还。3、答辩人现因没有经济来源,请求法院给予分期归还借款。被告楼燕燕答辩称:被告施晓霆向原告借款被告楼燕燕并不知情,也不知道有无借款。被告施晓霆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施晓霆与被告楼燕燕也没有生产经营行为。原告起诉时被告楼燕燕是一名怀孕的妇女,不需要巨额的资金,被告楼燕燕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原告补充陈述:被告施晓霆提供的答辩状可以确认本案借款事实,被告答辩状中陈述是用于赌博,原告不清楚。被告施晓霆向原告陈述借款理由是用于归还房屋的贷款,二被告夫妻感情良好,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被告楼燕燕对本案借款事实是知情的,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被告施晓霆收到原告借款58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4月20日还款及逾期利息约定的事实;2、婚姻状况查询反馈表一份,证明本案所涉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差旅费收据、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打印件各一份,共同证明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支付了合理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差旅费800元的事实。被告楼燕燕质证认为:证据1,被告楼燕燕不知情,被告施晓霆有无向原告借款存在怀疑,理由是原告出生于1990年,按常理来讲其本人根本不可能有如此巨额的资金;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夫妻共同债务是必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不能仅凭婚姻状况信息查询反馈表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委托代理合同写明系原告与被告施晓霆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本案系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票三性没有异议。被告施晓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楼燕燕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控诉书复印件、拘留命令、书面听证通知书、通知书、澳门初级法院挂号信信封各一份,证明被告施晓霆借款用于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受到澳门警方和司法机关的处罚和控诉,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金博质证认为: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应将证据提交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并出具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审核加盖公章并转递公证证明,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控诉书内容并没有说被告施晓霆在内地欠下的款项系用于赌博,“讹称”一词说明被告施晓霆并没有在澳门欠下他人赌博债务,另外被告施晓霆在澳门系以诈骗罪予以控诉,与本案借款事实并无直接关联。这些证据完全无法证明本案所涉借款用于赌博,更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庭提供的信封与本案无关,也不知里面是什么内容。根据被告楼燕燕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证明证人同时也接到了澳门刑事法庭通知证人于2018年3月8日上午10点到第四刑事法庭以证人身份作陈述的通知,证人出庭是为了印证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及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证人周某出庭陈述:被告施晓霆借款的事情具体其不清楚,被告施晓霆家庭经济比较好的,是富二代,有个爱好就是赌博,赌博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他借谁的钱其也不知道,上半年他跑澳门赌博,把带去的钱都输光了,且在赌场也借款了,赌场通知了被告家里人,其与被告施晓霆的舅舅跑到澳门与赌场对接,偿还了部分钱。澳门司法局对被告施晓霆进行行政处罚,也做了笔录,然后以遣送出境的方式将被告施晓霆遣回大陆,并且限制其五年内入境,被告施晓霆的借款大多是用于赌博,并没有经营生意。二被告均没有生产经营行为。其接到澳门初级法院要求出庭作证的通知。被告施晓霆出去赌博被告楼燕燕是不知情的,当时被告楼燕燕怀孕,被告在澳门赌博也是赌博公司打到被告施晓霆父母处才知道的。当时到处打听,被告楼燕燕是什么都不知道的,其当时去澳门处理该问题都不知道被告施晓霆在何处赌博,是通过澳门警方才找到被告施晓霆的。其不知道本案借款,也不认识原告。不知道被告施晓霆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没有人告诉其本案的借款是用于赌博。被告施晓霆赌博是义乌很有名的,他经常向亲戚朋友借款都是用于赌博的。澳门检察机关指控被告施晓霆的案件还没有判,什么罪也不清楚。澳门是不能借钱赌博的,赌博是可以的。其不知道二被告是否分居。以前其是被告的姨夫,现在其和老婆离婚了,现在没有关系了。对证人证言,原告金博认为:证人对本案借款及借款用途并不知情,且证人系二被告的亲戚,不能客观陈述事实,不排除是为了让被告楼燕燕逃脱法律责任而做伪证,只能证明被告施晓霆偶有赌博习惯,从其陈述中可以发现对于本案事实的臆断即被告施晓霆有赌博的习惯所以其借款都用于赌博的推断,是与事实不符。被告楼燕燕认为: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施晓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还款计划书系原件且有被告施晓霆签名,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及证据3中除差旅费收据以外的其他证据予以采信,差旅费收据非正式票据,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对被告楼燕燕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控诉书复印件、拘留命令、书面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均是在澳门地区形成,未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即使上述证据真实,也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赌博。对信封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人周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施晓霆与被告楼燕燕系夫妻关系。2017年开始,被告施晓霆多次向原告金博借款共计人民币58万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施晓霆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确认收到借款58万元,承诺于2017年4月2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若逾期归还的,以58万元人民币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且借款人施晓霆承担金博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因被告施晓霆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为此花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施晓霆尚欠原告金博借款人民币58万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归还,未及时归还的尚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案债务产生于被告施晓霆与被告楼燕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楼燕燕辩称本案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方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系用于赌博等非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晓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晓霆、楼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博借款5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施晓霆、楼燕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博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4元,由被告施晓霆、楼燕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