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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世民与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民,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18号原告:杨世民,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住址:乾安县乾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5597854943法定代表人:于金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民与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世民负担50元,剩余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