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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东明与倪爱军、孙莹、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明,倪爱军,孙莹,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26号原告:李东明,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无职业,住前郭县.第一被告:倪爱军,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生,工人,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二被告孙莹,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职工,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三被告李东,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职工。原告诉称: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30日,我与第一被告签定借款合同,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6年5月30日至8月29日,3个月利息3150元,每月利息为1050元,被告给付2个月利息,第三被告李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给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第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岚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