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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盛莉、盛银保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莉,盛银保,严满生,范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莉,女,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盛银保,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严满生,男,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范林祥,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莉、盛银保与被执行人严满生、范林祥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时限。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39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严满生、范林祥财产信息,查控系统反馈的银行存款信息显示,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62×××72)有55887元余额,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支行(账号11×××14)有22326元余额,我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2017年6月26日,我院依法对严满生名下江苏企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在950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经查,被执行人严满生、范林祥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暂不对严满生名下苏企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查封股权进行处置,并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满生、范林祥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方 萍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传亚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