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雅安信达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雅安信达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临江北路*****号。负责人:李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雅安信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茂良。被执行人: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谢雷。关于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与雅安信达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信达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信达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支付借款***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9月6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支付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律师费***元、支付代垫诉讼费用***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信达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向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支付借款***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9月6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支付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律师费***元、支付代垫诉讼费用***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