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新义与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义,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义,男,汉族,1954年6月18日生,住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尹忠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义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未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乙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