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杜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杜某1,杜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394号之一原告:林某1,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某2,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杜某1,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贵,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2,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杜某1、杜某2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3元,减半收取4671.5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审 判 长 林朝晖代理审判员 林 原人民陪审员 郭秀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