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都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都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园林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1011149775C。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磊,该局法制科科长。2017年7月18日,本院收到宜都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宜都市五星毛巾有限公司排污费3,7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应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5月13日核定宜都市五星毛巾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排污费,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都环监费字[2008]0002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已通过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即无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已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宜都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XX进审 判 员 龚太阔代理审判员 江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锦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