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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玉清与傅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清,傅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4民初2993号原告:马玉清,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告:傅堂,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原告马玉清诉被告傅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腾退房屋(位于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曲屯瓦房两件,厢房三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1月17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将案涉房屋判给原告。判决生效后原告未在该房屋居住,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案涉房屋中堆放杂物,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傅堂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是原告没有回家居住,被告才堆放一些杂物,如原告回家居住愿意将房屋杂物移走。本院认为,被告傅堂承认原告马玉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基于生效判决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对案涉房屋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案涉房屋内堆放杂物,侵犯了原告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普兰店区沙包镇隋沟村曲屯)瓦房六间中东面二间及三间厢房腾退给原告马玉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傅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秀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