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童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童某。马某与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澄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童某一次性归还马某借款本金26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童某负担。因被执行人童某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车管、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童某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童某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童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某申请执行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7)云0422执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马俊东审判员 溥喜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