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鲁贵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兴坤,该公司贵州片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秀云,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住所地贵州省政府5号楼。法定代表人:熊奇辉,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俊,贵州省住建厅法规处副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4)贵阳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受理执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中心土建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账户款项314879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万元整,并负担执行费33887.9元,申请人放弃剩余部分款项114902.1元,由法院返还被执行人,双方就本案不再互负债权债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执行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阳仲裁委员会(2014)贵阳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全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智远审判员 毛 丽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