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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官燚、姚智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官燚,姚智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官燚,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进涛,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智慧,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李官燚与被上诉人姚智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691民初376号判决,宣判后,李官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官燚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官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官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官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兰审判员  肖 瑾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