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宁夏锦华星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西金、杨凤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锦华星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西金,杨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274号申请人:宁夏锦华星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朝阳东街89号。法定代表人李莹莹,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西金,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临河区。被执行人:杨凤华,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临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西金、杨凤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95858元(其中执行标的1181642元、执行费142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