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钟鑫饰品厂与陈小飞、刘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钟鑫饰品厂,陈小飞,刘群,倪庆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416号原告:金华市钟鑫饰品厂,住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杭公路北侧*幢*号。法定代表人:钟志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小飞,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刘群,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倪庆茂,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金华市钟鑫饰品厂诉被告陈小飞、刘群、倪庆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原告金华市钟鑫饰品厂与被告陈小飞、刘群、倪庆茂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钟鑫饰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钟鑫饰品厂负担。审 判 员 徐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