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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与夏维杰、辽宁省机械研究院试验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夏维杰,辽宁省机械研究院试验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0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许万珍,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赫,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夏维杰,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宇,系辽宁爱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省机械研究院试验厂,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韩学林,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杰,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上诉人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夏维杰、辽宁省机械研究院试验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关于夏维杰与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夏维杰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承认刘颖给其发放过工资,但未能举证证明刘颖系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员工。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否认刘颖是其单位员工。辽宁省机械研究院试验厂在本院审理期间承认刘颖是其单位法定代表人韩学林聘用的,并承认刘颖负责给保洁、保安人员发放工资,而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提供了该校与辽宁省机械研究院试验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由甲方(辽宁省机械研究院试验厂)负责保洁和保安工作。故关于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与夏维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应进一步查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辽宁省实验中学退休教师高考补习学校。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杨多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