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志木、陈建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木,陈建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志木,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建孟,男,1976年2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590号孙志木与陈建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5000元,诉讼费1760元,执行费1025元。经本院调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孟名下庵东镇富北村罗北南区151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慈溪(杭州湾)不动产权第0000390号),因是集体土地,不宜处理。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