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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秀英与何广峰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英,何广峰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795号原告:董秀英,女,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大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广峰,男,193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濉溪县实验小学退休老师,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杜娟,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何广峰女儿,住安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春,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秀英与被告何广峰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秀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大田,被告何广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杜娟、张少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董秀英明确要求何广峰从起诉当月(即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董秀英与何广峰均是再婚。双方于1994年3月22日在濉溪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17年春节过后,何广峰被其亲生女儿接走,并把工资卡及家中其他财产带走,致使董秀英无法生活,故涉诉来院。何广峰辩称,1.董秀英的部分陈述不属实;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合法婚姻关系;3.如果法院查明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董秀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原被告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一份;4、濉溪濉溪镇浍河西路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原被告双方身份为同一人证明;5、濉溪实验小学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证明被告具有支付扶养费能力;6、何广峰、董秀英户口本复印件1份;7、门诊病历原件3份。何广峰对上述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不认可,认为对身份证明应该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居委会不具备出具证明的资格;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负责人的签字,有更改的笔记,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证据6、7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门诊病历与本案无关联性。何广峰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广峰对董秀英所举证据1、2、6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3、4,何广峰虽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结婚证和居委会的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何广峰对证据5、7的真实性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也应予以认定。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秀英与何广峰于1994年3月22日在濉溪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董秀英与何广峰均系再婚,董秀英再婚前生育一个女儿,何广峰再婚前生育一个女儿。董秀英与何广峰结婚登记后至2017年春节,共同居住在濉溪实验小学家属院。2017年春节后,何广峰被接到女儿何杜娟家居住,董秀英居住在濉溪实验小学家属院。何广峰现有退休工资每月约3900元,董秀英无收入来源。分居期间何广峰未向董秀英支付生活费。本院认为,董秀英与何广峰于1994年3月22日在濉溪民政局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同时,在父母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子女也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董秀英无收入来源,何广峰有退休工资收入,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考虑,在何广峰有履行能力和双方分居生活的情况下,董秀英有权要求何广峰向其支付扶养费。故对董秀英要求何广峰自起诉当月即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相应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收入及子女情况,参照2016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606元,本院酌定何广峰每月给付董秀英扶养费1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广峰应自2017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董秀英扶养费1200元,2017年4月至判决生效前的扶养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董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何广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红岩审 判 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