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恩民、周胜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恩民,周胜鹏,任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90号申请执行人:梁恩民,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周胜鹏,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任明彬,男,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恩民与被执行人周胜鹏、任明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胜鹏、任明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被执行人任明彬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任明彬的通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周胜鹏、任明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885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