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姜来福与苏立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来福,苏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姜来福,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苏立军,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20530,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姜来福与苏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立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来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苏立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