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殷宗良与章李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宗良,章李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714号原告:殷宗良,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郑华,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李兵,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宗良诉被告章李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宗良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宗良负担。审判员 石大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