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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264全梅与金岳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岳静,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岳静,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梅,女,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岳静因与被上诉人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岳静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岳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岳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上诉人金岳静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