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王海峰,王海燕,宋建友,宋洪海,徐保荣,宋玉龙,刘玲玲,肖永良,王桂娥,原宗显,赵翠芹,郇正航,宋海霞,徐学礼,徐东辉,周伟状,付庆华,王枝顺,隋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被执行人王海峰、王海燕、宋建友、宋洪海、徐保荣、宋玉龙、刘玲玲、肖永良、王桂娥、原宗显、赵翠芹、郇正航、宋海霞、徐学礼、徐东辉、周伟状、付庆华、王枝顺、隋玉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峰、王海燕、宋建友、宋洪海、徐保荣、宋玉龙、刘玲玲、肖永良、王桂娥、原宗显、赵翠芹、郇正航、宋海霞、徐学礼、徐东辉、周伟状、付庆华、王枝顺、隋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字第2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