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7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青赵公路67弄小区外的小路附近,钻窗进入被害人郗某某停放于此的皖FJ99**越野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19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三星牌GALAXY-S6手机1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二、2016年6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铁锤至本区环城东路58号门口附近,砸碎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的沪C939**的商务车车窗后,窃得车内中华牌香烟8条。三、2017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铁锤至本区城中北路、海盈路路口附近的“九菜一鱼”饭店门口处,砸碎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此的沪C8GS**轿车车窗,窃得车内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价值98元的三星牌GALAXY-NOTE2(型号GT-N7100)手机1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四、2017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环城东路260弄侨鑫公寓北侧河边停车位处,伸手入窗打开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此的皖NN08**面包车车门后,窃得车内华为牌荣耀6Plus(型号PE-TL20)手机1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五、2017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携带铁锤至上海市青浦区新泾路、公园路路口南侧桥下附近,砸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皖AM7E**轿车车窗后进入车内,窃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型号MacbookAirMMGF2CH/A)、VIVO牌各型号手机共5部及皮夹1只,内含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上述涉案5部VIVO牌手机及1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14,457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郗某某、周某某、蒋某某、文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毛某某、吴某某、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发货通知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和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某某应退赔被害人周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