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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1、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新苗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新苗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2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男,201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陈某1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庄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系陈某1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新苗幼儿园,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东宁村龙苑新村B6-B7。法人代表:黄明菲,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珍,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该园代理园长。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新苗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通知陈某1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陈某1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陈某1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柯小梅审 判 员 马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莫荣炽书 记 员 陈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