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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邱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终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邱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小建,男,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与邱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邱小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