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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智雄与许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雄,许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336号原告:李智雄,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许志斌,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雄诉被告许志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智雄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智雄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