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陶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799号原告: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莲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陶宇,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