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蒋某1与蒋某2、蒋某3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蒋某3,白某,蒋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822号原告:蒋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蒋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蒋某3,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白某,汉族,自由职业。被告:蒋某4,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1与被告蒋某2、蒋某3、白某、蒋某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