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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玲玲、陈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玲,陈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玲玲,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世杰,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34号王玲玲与陈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陈世杰在本案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受偿款,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0856.44元。未受偿219143.56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