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诉被告蒋永成、盱眙县西方商贸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蒋永成,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洪泽在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92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科创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彭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城、李想,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永成,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县。被告: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盱眙县盱眙镇工业集中区华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焕然,总经理。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健康东路73号。负责人盛才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该公司员工。被告:洪泽在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洪泽县黄集镇黄河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崔凤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负责人吕春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诉被告蒋永成、盱眙县西方商贸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粮食购销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