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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异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胡才燕与佛山市舒骏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才燕,佛山市舒骏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异142号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北围工业区十一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邓理平。申请执行人:胡才燕,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佛山市舒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北围工业区梁淑贞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林翘枋。关于(2017)粤0606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胡才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舒骏家具有限公司(下称舒骏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舒骏公司所有的置放于其厂房内的沙发500套(下称涉案沙发)。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协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美协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美协公司称,涉案沙发属其所有,并非属于被执行人舒骏公司,本院的执行行为明显错误,故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涉案沙发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胡才燕与舒骏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02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舒骏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胡才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6执3213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舒骏公司所有的涉案沙发。以上事实有(2017)粤0606执321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案外人美协公司主张其对涉案沙发享有所有权,但其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业用地合同书》、《收据》等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其承租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北围工业区梁淑贞厂房之二楼,并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沙发享有所有权,依法应由其自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异议请求明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协家具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谭金宇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刘兆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