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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家住芒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家住芒市。关于杨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已按(2017)云3103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