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家住芒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家住芒市。关于杨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已按(2017)云3103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东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