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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明杰与李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杰,李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214号原告:王明杰,男,1966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金昌,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王明杰与被告李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