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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忠强、贾志学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强,贾志学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325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忠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职工,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贾志学,男,1988年8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北华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劳务派遣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的维修工,住。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忠强、贾志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忠强、贾志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忠强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以下简称“衡水联通公司”)职工,被告人贾志学系河北华网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劳务派遣到衡水联通公司的维修工。2016年3月27日,徐忠强指示贾志学等人在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人民路南的市一建小区内,将未经衡水联通公司同意而占用该公司钢绳的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以下简称“衡水长城宽带公司”)的光缆线路剪断。经鉴定,长城宽带公司光缆线路的抢修费用为人民币5036元。案发后,衡水联通公司及二被告人向衡水长城宽带公司赔礼道歉,长城宽带公司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要求赔偿。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忠强、贾志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到案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忠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贾志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丽审 判 员  崔 遵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