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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应可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陈薇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可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陈薇薇,陈世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079号原告:应可常,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谋存,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50367434W)。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东路5号1-2层。负责人:王则栋,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薇薇,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世繁,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可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陈薇薇、陈世繁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可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可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应可常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