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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书险与杨春丽、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聚禧堂咖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书险,杨春丽,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聚禧堂咖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69号原告:于书险,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春丽,女,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聚禧堂咖啡,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春丽,经理。原告于书险与被告杨春丽、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聚禧堂咖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书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书险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春丽、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聚禧堂咖啡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书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于书险负担。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