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0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大河车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解明霏、刘永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大河车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解明霏,刘永涛,石东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655号原告:郑州大河车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与航海路二十二大街交叉口新亚物流园E区E119-E125号。法定代表人:时伟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超聪,河南栋梁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明霏,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刘永涛,男,汉族,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石东明,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原告郑州大河车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明霏、刘永涛、石东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大河车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河车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六十元,由原告郑州大河车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