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亚锋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锋,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阳县。2012年6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亚锋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陕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亚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李亚锋以办理陕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点计划煤炭合同为名收取合同保证金,骗取被害人陈某、张某、郝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乙、张甲、任某某共计46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亚锋的姐姐李亚莉提供了张某、吴志斌出具的2012年8月2日、3日两张收条,内容为已退还被害人张某25万元、吴志斌(陈某)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收条、银行转款凭证、银行明细、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被告人李亚锋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亚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谎称其有能力办理陕煤集团煤炭合同,收取被害人合同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亚锋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赃款,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李亚锋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亚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李亚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李亚锋具有诈骗故意的事实不清,认定部分诈骗数额的证据不足。关键性书证《煤炭买卖合同》真伪性未确定,石某某是否参与本案事实不清;李亚锋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2月份,上诉人李亚锋谎称石某某(2012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是陕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副总经理的妻弟,能够办理陕煤集团2012年度煤炭买卖重点合同,被害人陈某便通过杨某某找李亚锋办理,陈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后,杨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陈某出具了收到30万元代办费的收条,后杨某某将30万元交给李亚锋,李亚锋于同年12月27日与杨某某签订两份分别收取代办费用为10万元、20万元的委托协议书。同年12月30日李亚锋以更改收货地为由收取陈某现金5万元,并向陈某出具收条。2012年1月2日,李亚锋又收取陈某代办费用10万元、侯某某30万元(该款系吴志斌为办理煤炭合同,交给李某甲,李某甲交给侯某某),并向陈某出具了两张收条。李亚锋收款后无法向陈某提供煤炭合同,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并将一份虚假的购煤买卖合同复印件交给陈某。案发前,吴志斌于2012年5月初将李亚锋用赃款购买的奥迪A6型轿车及斯巴鲁牌轿车借走,李亚锋的姐姐李亚莉提供吴志斌于案发后出具的材料称,其30万元已私下退赔。二、2011年12月,李亚锋认识李某甲后,谎称其有关系办理陕煤集团2012年度煤炭买卖重点合,并许诺一定好处,让李某甲介绍业务,李某甲便与韩某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先后联系了被害人王某某、郝某、张某、任某某、郭某某、张甲、李某某找李亚锋办理。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月,李某甲介绍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李亚锋办理陕煤集团煤炭合同。2012年1月13日王某某向李亚锋工商银行账户转款30万元作为办理煤炭合同的定金。李亚锋收到该款后,于第二日给石某某转款20万元,其余款项被多次转账、取现或消费。同年2月4日,王某某拿到李亚锋和李某甲提供的三份虚假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后,又向李亚锋工商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作为办理合同的劳务费。李亚锋收到该款后,于第二日给石某某转款45万元,其余款项亦被多次转账、取现或消费。同年3月14日李亚锋以合同办好为由,又让王某某给其农业银行账户转款8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车辆等消费支出。后李亚锋一直无法向王某某提供正式合同,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2、2012年1月份,被害人郝某通过韩某介绍认识李某甲,便通过李某甲找李亚锋给湖北华润电力公司办理陕煤集团煤炭合同。2012年1月16日晚,郝某将30万元现金作为劳务费交给李某甲,李某甲转交给李亚锋。后李亚锋无法向郝某提供煤炭合同,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后又提供虚假的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继续欺骗被害人。3、2012年1月份,李某甲通过韩某认识被害人张某后,将其介绍给李亚锋。张某便委托李亚锋给江西南昌金百利实业公司办理陕煤集团煤炭合同,并于同年1月18日,给李亚锋农业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作为办理煤炭合同的定金。李亚锋收到该款后,多次取现或消费支出。后无法向张某提供煤炭合同,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还提供虚假的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和承诺函继续欺骗被害人。案发后,李亚锋家属退还张某25万元。4、2012年2月初,江西新余市麒麟煤炭有限公司的任某某经韩某、李某甲介绍认识李亚锋。2012年2月14日,任某某和李某甲、韩某、李亚锋谈好合同后,让同事刘军萍给韩某转合同劳务费50万元,韩某又将50万元转给李某甲,李某甲给韩某出具了收条。同日,李某甲将其中40万元转给李亚锋,李亚锋当日给石某某转款33万元,其余款项被多次取现或消费支出。李亚锋收款后无法向任某某提供煤炭合同,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5、2012年1月,李某甲通过韩某认识被害人郭某某,郭某某便通过李某甲找李亚锋办理陕煤集团煤炭合同。1月20日,郭某某和李某甲、韩某谈好后,给韩某账户转入办理煤炭合同的费用25万元,韩某给李某甲转款20万元,付现金3万元。李某甲于当日给李亚锋中国银行账户转款14万元,付现金9万元,李亚锋给李某甲出具了收到23万元办理煤炭合同的收条。收款后李亚锋无法向郭某某提供煤炭合同,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6、2012年2月,被害人张甲经韩某认识李亚锋后,委托李亚锋为陕西玖源煤炭运销公司办理陕煤集团煤炭合同,同年2月22日,张甲给李亚锋工商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作为劳务费,李亚锋出具了收条。李亚锋将收到的该笔款项多次取现或转账、消费支出。后无法向张甲提供煤炭合同,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7、2012年2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朋友张乙介绍认识李某甲,便通过李某甲找李亚锋办理陕煤集团煤炭合同,后由李亚锋出面商谈办理合同的具体事宜。同年2月27日,李某某给李亚锋工商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作为办理煤炭合同的定金。李亚锋将收到的该笔款项多次取现或消费支出。后无法向李某某提供煤炭合同,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款。综上,李亚锋骗取被害人陈某、王某某、郝某、张某、任某某、郭某某、张甲、李某某共计458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报案材料、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受理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6月9日,被害人李某某将李亚锋找到后到东关南街派出所报警,民警随即将李亚锋控制。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他是邵东县强润煤炭贸易公司的总经理。2012年2月份,他通过张乙介绍认识了李某甲,李某甲说李亚锋可以办理陕煤集团的重点煤炭合同。2月27日,他和李亚锋见面后,李亚锋自称是陕煤集团的工作人员,认识领导,还说给别人办成过,他们便和李亚锋商定10天内办理好20万吨的煤炭合同,付给李亚锋200万元,当日他们便通过银行转账先支付给李亚锋30万元的定金。10天后,他询问合同的事,李亚锋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5月份也没有消息,后来也联系不上李亚锋。2012年6月8日他们在西安索菲特酒店发现李亚锋后,就将李亚锋扭送到碑林分局东关南街派出所。4、被害人陈某陈述,2011年12月25日左右,她将3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找李亚锋办理陕煤集团购煤合同,她是用“陕西澄城美阳工贸有限公司”的资质给汉中水泥厂供应煤炭,当时说4、5天就能拿到合同。12月29日因没有拿到合同,杨某某就和她去找李亚锋,李亚锋说过几天合同就好了,但还差10万元,后又说收货地点要改成水专线,要加5万元。因李亚锋说绝对能办成这件事,并说其朋友石某某是陕煤集团副总张福来的妻弟,李亚锋和她在一起时接打电话都是说给别人办好了合同之类的话,她觉得李亚锋有能力办成就又让李亚锋办理20万吨的购煤合同。2011年12月30日她给了李亚锋5万元,2012年1月2日下午,她和侯某某又给了李亚锋40万元,李亚锋给她打了10万元的收条,给侯某某打了30万元的收条,当时就她和侯某某、李亚锋三人,没有见到石某某。她把钱交给李亚锋后合同一直没有办下来,每次李亚锋都说很快就下来,要不就以领导开会等理由推脱。2012年1月中旬,李亚锋给了她一份20万吨购煤合同,她去陕煤集团办手续,陕煤的人说没有这样的合同,她才知道被骗。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他通过朋友认识李某甲、李亚锋后,二人说有能力办理陕煤集团煤炭重点合同,他便让李亚锋帮忙给湖北随州楚天工贸有限公司、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公司、湖北汉源电力有限公司办理,并于2012年1月13日通过妻子陈德珍给李亚锋打了30万元,后就等着拿合同,但一直未拿到,李亚锋又说让他年后再来拿。1月28日,他又来到西安要合同,李亚锋说领导在签字。等到2月4日,李亚锋和李某甲拿了三份合同复印件给他,又让他给李亚锋转款100万元,并说过两天给他正式的合同,他便通过妻子给李亚锋转款100万元。大约一个星期后,李亚锋说合同好了,让他再转款80万元,他又通过妻子给李亚锋转款80万元。后李亚锋一直让他等,一直也没有消息,后来才知道李亚锋被抓了。6、被害人郝某陈述,2012年1月左右,李某甲和韩某说李亚锋认识高层领导能办理陕煤集团2012年重点煤炭购销合同,看了他提供的湖北华润电力有限公司资料后说需要30万元劳务费。2012年1月16日晚,他见到李某甲和李亚锋,给了李某甲30万现金,因当时他不相信李某甲,韩某给他打了收条,李某甲给韩某打了收条,李某甲说两个工作日办完,如果办不成,就退款。后来却一直拖,直到2012年2月中旬,给了他一份假合同。后来听朋友说李亚锋因办理合同的事被公安机关抓了。7、被害人张某陈述,他和程雨轩是南昌市金百利实业公司的员工。2012年1月,他通过韩某、李某甲认识李亚锋,李亚锋称能办到计划用煤合同,还说他们是专门办理陕煤集团重点合同的,是发煤量最大的公司。后经商谈,李亚锋答应给他们公司办理20万吨煤炭合同,报酬是200万元,让他们先交30万元的定金。1月18日他和程雨轩给李亚锋汇款30万元,李亚锋出具了收条,并答应当天给他们合同。直到2月1日左右,李亚锋才给了他们一张合同复印件,答应3月8日供煤,但直到5月20日李亚锋也没有给他们正式的合同,当天他就让李亚锋重新打了一个收条,写明如果到2012年5月25日仍没有正式合同就退钱,或者用李亚锋的奥迪车抵债。后来他才知道李亚锋因为骗别人办合同被抓了。8、被害人任某某陈述,他是江西新余市麒麟煤炭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2月14日,他被李某甲和李亚锋以办理陕煤集团2012年重点合同为由骗走了50万元。当时李某甲和李亚锋审查了公司料后让他交50万元劳务费,并说由李亚锋全权办理,很快就能拿到合同。他就让同事刘军萍将钱通过韩某转给李某甲。3月份他拿到了草签合同,但通过朋友打听发现合同是假的,他去找李亚锋和李某甲,二人说合同是真的,是从黄陵分公司拿出来的,后来听说李亚锋被抓了,他才知道被骗。9、被害人郭某某陈述,他通过韩某认识李某甲,让李某甲给江苏煤炭运销公司办理陕煤集团2012年重点煤炭合同。2012年1月20日,李某甲审查资料后说需要劳务费30万,钱到位后第二天就能拿到正式合同,由李亚锋全权办理。第二天,他通过韩某账户打给李某甲25万元。3月份他才拿到草签协议,后通过朋友打听得知合同是假的,就去找李亚锋和李某甲,二人仍说合同是真的,是从黄陵分公司拿出来的。10、被害人张甲陈述,2012年2月左右,他经韩某介绍认识李亚锋,李亚锋承诺给他们陕西玖源煤炭运销公司办理陕煤集团20万吨重点煤炭合同。2012年2月23日他们谈合同时韩某、李某甲、李亚锋都在场,谈完后,他给李亚锋的账户上打了50万元。李亚锋确认收款后,给他们打了收条,韩某签字担保。之后,因李亚锋承诺无法兑现,他们多次催要还款,李亚锋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去联系。11、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郝某、证人张乙对15照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辨认出李亚锋就是诈骗他们的人。1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陈某让他帮忙联系购煤的事,后来他就通过朋友认识了李亚锋,李亚锋说认识陕煤集团的副总张福来、省纪委书记郭永平的儿子郭晨,他们还成立了一个辰风能源公司等,还说环城东路神州酒店1106室是陕煤集团的临时办公地,李亚锋还给他介绍了石某某,说石某某就是陕煤集团张总的妻弟,他就相信李亚锋能办这事。2011年12月27日下午,他将陈某开车送来的30万元现金在李亚锋住的酒店房间交给了李亚锋,并签订了二份委托协议书。当时李亚锋说2011年12月29日12时前一定办好交给他,但之后他每次打电话,李亚锋都说一二天就办好,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有一次让他去陕煤集团合同科去取签好的合同,他去后陕煤集团说就没有这个科。2012年3月份,他听陈某说又给了李亚锋45万元。13、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份左右,他通过陈某认识了杨某某和李亚锋,杨某某告诉他李亚锋能办理煤炭重点合同,他就找李亚锋给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办理。李亚锋告知他办理前期需要30万元的费用,他就把30万元现金给了李亚锋,陈某给了李亚锋10万元,李亚锋打了两张收条,一张给了陈某,一张给了他。给钱时只有他、陈某和李亚锋三人,后来在酒店门口见到了石某某,但没有说话,李亚锋好像不让他们见到石某某。给完钱就没有消息了,后来听说李亚锋被抓了,因为他是帮助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办理重点煤炭合同的,铜川矿业不要求报案。1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他和李亚锋2011年12月认识,后韩某通过他认识李亚锋,李亚锋说其认识很多领导,他感觉有李亚锋有能力搞到陕煤集团的煤炭购销重点合同,便和韩某给李亚锋介绍业务,李亚锋口头承诺双方签订煤炭协议后,每吨给他和韩某各5元佣金。他介绍了五家公司给李亚锋,有铜川开源矿业有限公司30万,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30万,南昌金百利实业有限公司30万,江苏煤炭运销公司25万,江西新余市麒麟煤炭有限公司50万。他没有和李亚锋商量诈骗的事,他开始坚信李亚锋有能力办成,和客户签合同时说办不成退款,后来都没办成,也没有给退款,他一直没有见到真合同,具体操作过程他也不知道。到2012年2月份他感觉这个事情有点不对,就没有再给李亚锋联系客户。收的钱都在李亚锋手里,他不知钱的去向。李亚锋总共给过他6万元,还以他的名字买了一辆车,价值29.8万元。这辆车没有归他使用,被李亚锋的人开走了,去向不知,他没有给韩某好处费。他是通过李亚锋认识的石某某,但是没打过交道,都是和李亚锋谈的合同。15、证人韩某证言证明,2012年1月左右,李某甲找到她说李亚锋认识的高层领导多,能办理陕煤集团2012年重点煤炭购销合同。她就先后介绍郝某、任某某、郭某某找李某甲办理合同。2012年1月16日晚,郝某交给李某甲30万元劳务费,李某甲给她打了收条,她又给郝某打了收条,因为郝某不相信李某甲,当时李亚锋也在场,李某甲说两个工作日办好合同,如果办不成,就退款,但后来就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办成。2012年1月21日,郭某某给她转了25万元,她把20万元转给了李某甲,现场还给了李3万元的现金,第二天又给了2万元现金,李某甲当时答应两个工作日就能拿到合同。后她又把任某某介绍给李某甲、李亚锋办理煤炭合同,李亚锋让任某某交纳50万元的劳务费,2012年2月14日,任某某将50万元先打到了她的卡上,然后她再将这50万元打到李某甲的卡上,李某甲给她打了收到50万元的收条,然后她又给任某某打了收条。之后她和任某某几乎天天找李亚锋、李某甲催办这件事,但都被以各种理由推脱。16、证人张乙证言证明,2012年,他给李某甲打电话问办理煤炭合同的事,李某甲说认识一个人能办理。2012年2月27日中午,李某甲让他把李某某带去见李亚锋,谈好后,李某某先转了30万元的定金,李亚锋答应10天办好。但是10天后没有消息,他就问李亚锋,李亚锋告诉他一直在办理中,大约5月份李亚锋就消失了。17、证人孟某证言证明,她是石某某的前妻,她和石某某的关系比较僵,从来就没有去过石某某的公司,也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她没有拿过李亚锋一分钱,也不知道湖南邵阳强润公司被骗30万元的事,李亚锋也从来没有让她办理过任何煤炭重点合同。18、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他于2010年成立神林石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装修、房地产、煤炭交易。2011年底,李亚锋打电话问他能否办理煤炭重点合同,他说可以试一下,李亚锋给他说了澄城美阳工贸公司、湖北华润电力公司、江西景德镇电厂、湖北大别山电厂、江西瑞金电厂、湖北汉源电力开发公司、江苏煤炭等十几个单位,但他一个合同都没签,也没有能力搞到合同。李亚锋给他的80万元劳务费,是他帮忙给李亚锋办理的另外两个煤炭交易,具体那个交易成没成,他不知道。19、收条、委托合同、承诺书证明,(1)杨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给陈某出具收取代办费30万的收条。李亚锋出具收条3张,分别是2011年12月30日收陈某5万元,2012年1月2日收陈某30万元,2012年1月2日收陈某办澄城美阳代办费10万元。(2)李亚锋于2012年1月13日向王某某出具收到办理陕煤化集团黄陵矿业交易合同20万吨劳务费30万元的收条。李亚锋于2012年5月18日出具承诺称,他为湖北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公司、湖北汉源电力有限公司办理2012年陕西省煤业化集团重点合同各20万吨,收到前期劳务费210万元,若在2012年5月26日前合同计划不能执行,将前期劳务费退还王某某处。李亚锋于2016年5月6日出具承诺书称,他办理黄冈大别山电厂、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陕煤化集团重点计划合同煤,如果2012年5月15日前不能执行,退还王某某210万元。(3)2012年1月16日,韩某给郝某、李某甲给韩某、李亚锋给李某甲分别出具了收到办黄陵矿业重点合同劳务费30万元的收条。(4)李某甲于2012年1月21日出具收到韩某转账20万元、现金5万元,共计25万元,用于办理黄陵矿业重点煤炭合同劳务费的收条。李亚锋于2012年1月21日出具收到李某甲办理陕煤集团黄陵矿业重点计划合同劳务费23万元的收条。(5)韩某、李某甲于2012年2月14日先后出具收到任某某办理煤炭合同费用50万元的收条。(6)李亚锋于2012年2月23日出具收取张甲办理陕煤集团黄陵矿业销售分公司重点合同的劳务费50万元的收条。(7)李亚锋于2012年2月27日给李某某出具收取邵东县强润煤炭贸易公司劳务费30万元的收条。(8)李亚锋于2012年5月20日出具收到程雨轩办理陕煤集团黄陵矿业2012年重点合同20万吨劳务费30万元、承诺办理期限为2012年5月25日的收条。上述收条、承诺书分别经李亚锋或李某甲辨认后签字确认。20、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1)李亚锋工商银行尾号6658账户开户日期为2011年9月29日。该账户于1月13日收到汇款30万元,该款于14日卡取20万元、转账2万元,其余款项被分多次ATM取现或消费支出,截止1月25日,卡内余额为136元。该卡于2月4日收到汇款100万元,该款于第二日卡取45万元、40万元,其余款项被分多次ATM取现或消费,截止2月14日,卡内余额为1527元。该账户于2月22日收到款项50万元,该款被多次取现、转账或消费支出,截止2月27日(收到网转转入30万前),卡内余额为113元。该账户于2月27日收到网转30万元,该款被多次取现或消费支出。截止3月12日,卡内余额为113元。(2)李亚锋农业银行尾号5314账户开户日期为2012年1月18日。该账户于2012年1月18日转存30万元,该款于当时现支5万元、转支2万元,其余款项被多次取现或消费支出,截止2月7日,卡内余额为202元。该卡于3月14日转存80万元,该款于当日现支19万元,其余款项被多次取现或消费支出,截止4月6日,卡内余额为560元。(3)李亚锋中国银行尾号8520账户开户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该卡于1月20日无折转账转入14万元,该款被多次取现或消费支出,截止2月21日,卡内余额为350元。(4)李亚锋建设银行尾号7232账户开户日期为2012年2月14日。该账户于2012年2月14日由李某甲转账存入40万元,该款于当日被转账支取33万元,其余款项被多次取现或消费支出,截止3月13日,卡内余额为29元。21、煤炭合同复印件、陕煤集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李亚锋向被害人提供了虚假的煤炭合同,陕煤集团在册员工中没有石某某、李亚锋,陕煤集团也没有委托石某某、李亚锋签订任何重点合同。22、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据李亚锋交代其用诈骗的钱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和一辆斯巴鲁牌轿车。2012年5月初铜川开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志斌将车借走,吴志斌拒绝作证,故车辆去向不明,无法追回。23、上诉人李亚锋的姐姐李亚莉提供的转账凭证证明,李亚锋于2012年1月14日给石某某转款20万元,2月5日转款45万元,2月14日转款33万元,共计98万元。24、上诉人李亚锋的姐姐李亚莉提供的张某于2012年8月3日、吴志斌于2012年8月2日手写材料证明,李亚锋亲属已退还张某25万元,吴志斌的30万元已私下退赔。25、上诉人李亚锋供述,他在2011年12月到2012年2月期间,大概和七、八家公司谈过煤炭合同。2011年12月中旬,杨某某委托他给澄城美阳工贸公司办理煤炭合同,杨某某收了陈某30万元报酬,给他分了10万元。后因运输线更改了,陈某又给了石某某5万元,石某某给他分了1万元。石某某、陈某、侯某某和他见面后,陈某将10万元、30万元两笔,共计40万元现金交给了石某某,因为他是中间人,就由他打了两张收条。煤炭合同是石某某交给陈某的,真伪性他不知道。他谈的客户有湖北大别山电厂、湖北汉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四个合同,一共是210万元。经他手的还有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是30万元。2012年1月18日,金百利实业公司的张某通过李某甲让他找石某某办理煤炭合同,石某某安排他去给张某办理,并让张某交30万元的定金,他答应张某10个工作日办好,当日张某给李某甲的账户上转了30万元,李某甲将30万元取出后由他交给了石某某,他给李某甲打了收条。2012年2月份,江西省新余市麒麟煤炭有限公司的法人通过李某甲找他办理过煤炭合同,李某甲让对方交了50万元的劳务费,李某甲给他的建设银行账户上转了40万元,他给李某甲打了收条,然后他又将这40万元转给了石某某,后对方曾多次催问,他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2012年2月份,他和李某甲还以办理煤炭合同诈骗张甲50万元,这50万元他自己花了。2012年2月27日,湖南邵阳强润有限公司的李某某通过张乙、李某甲找他办理煤炭合同,谈好后当天下午给他转了30万元的定金,他给李某某打了收条,后一直没有办理,因他没联系上石某某,但联系到石某某媳妇说可以办理合同,他就收了李某某的30万元,收的30万元给了石某某媳妇20万元,他留了10万元,留的钱都花了。陕煤集团没有委托他和石某某办理合同业务,他没有能力他办理煤炭合同。他经手的业务收的费用大部分给了石某某,他自己留了106万,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和斯巴鲁越野车,车被吴志斌借走了,还了14万元的债务,日常生活用了12.5万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亚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能力办理陕煤集团煤炭重点合同的情况下,谎称其有个人关系能够办理,通过出具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短期内连续多次以收取定金、劳务费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对李亚锋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亚锋在没有能力办理陕煤集团煤炭重点合同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承诺可以办理并收取被害人钱款,收款后因无法办成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并继续以同样手段骗取其他被害人钱款,其诈骗的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其本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李亚锋关于石某某参与本案诈骗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存在矛盾,没有证据支持。李亚锋并非主动归案,不构成自首。李亚锋在羁押期间揭发在押人员的自杀行为,仅有李亚锋供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且该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群审 判 员 薛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雨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