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越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越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712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169号内。法定代表人:甘丽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云,女,公民员工,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若羽,女,公司员工,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苏越雄,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臣物管公司)与被告苏越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逸臣物管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越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越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己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庆 关注公众号“”